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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五月十日(毛)永惠奉谕:“二格格跟来太监一名、妈妈一名,下厨房预备饭食,照外边饭银例,每月七元。”
七月二日吴天培传:“罚茶房茶役双长庆、周长端、周春祥,各罚一个月月例。”
七月十九日(毛)水惠奉谕:“赏还茶房茶役周长端、双长庆、周春祥各半个月月例。”
十二月十日上传:“每月赏德水妈五十元,停止。”
康德四年(一九三七)七月十七日李长安传:“罚洋膳房厨役于清和三元,因点心内有苍蝇腿。”(以上《上传赏罚簿》)
康德七年(一九四○)十一月十一日传谕:“早晨买物,用(汽)车一次,余用马车。”(《毓崇日记》)
这些分明是一个管事或主妇该做的事,而现在却由做皇帝的溥仪躬亲料理指挥,也可反证溥仪的皇帝决没有万机待理,正是太过清闲,因有如此心情及于琐事了。或许这也是摹仿他的祖先,像《宫史》所载,康熙和乾隆诸帝对于宫中事务都是巨细必亲的。
满洲国预算中,列有“帝室经费”一项,这是指皇帝本人和直属各机关──尚书府、宫内府、参议府、祭祀府、侍从武官处等开支而言。康德十一年(一九四四)度预算数为三百万元,比较十年(一九四三)度二百五十六万元,增加四十四万元,(根据密件本年度预算案)。但皇帝本人每年只能开支八十万元,这在预算中的款目,叫做“内廷费”。按“备考”所载,下列各款都归内廷费开支:
宫中祭费陵庙特别祭费杂祭诸费陵庙关系诸费皇帝皇后御亲属旧臣关系非公式私费
供御费(御膳懂、糕点、果品费)皇帝皇后御服费并所要旅费御使用物品一切之购买费上赏食馔物品等一切之御内赏费御内用招待费医药费御特待留学生诸费
随侍等用人诸费内廷关系通信汇款搬运一切之费御内用动物之购入费及饲养费。
每月平均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于每月十一日(有时也有一二天上下),由宫内府内务处交由近侍处理事官送由内廷司房呈进。其由内务处需用科或营缮科承办事项,核定后,先送会计科付款,每月一结,即在上项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内扣清,随把单据统送司房呈进。
溥仪处分这一笔款,在最初几年稍有盈余,在最后几年逐渐不够,就利用盈余来弥补。
内务处核支款项却很认真,在《司房收信簿》可以看到下列三件:
康德三年(一九三六)八月二十五日,收近侍处函一件,附一件,为花园花匠领上蒿子灯高香二十封,需用科向会计科接洽,谓应由内廷费开支事。
九月九日,收近侍处函一件,为本月二日膳房领提盒四个,需用科估价,每个一元二角,拟由会计科在御用金支付事。
十二月二十五日,收近侍处函一件,为茶房请求大水壶价洋,需用科复称,由御内廷费项下支付事。
在同一簿中又见到下列两件,足证内廷开支也有预算,也要严格按照预算:
康德四年(一九三七)十二月二十一日,收近侍处函一件附钞件一件,为批定茶膳房用五年度冰一万一千二百五十贯,每贯六分五厘,计国币七百二十一元二角五分(按,每贯合七市斤半)。
康德五年(一九三八)一月五日,收近侍处函一件,附一件,为五年度消耗品预算减少,勿超过单内数量及不在单内品名。
康德四年(一九三七)四月一日,满洲帝国政府为设定帝室财产,命令中央银行发行登录公债五百五十万元,年息四厘,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付息,于五十年内以债权额偿还。这种帝室财产,归宫内府大臣管理,其生息充帝室的维持、管理、救恤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有余剩,归入元本内。元本非经咨询参议府核议,不得处分。
当清室逊位时,按照中华民国优待清室条例,清室私有财产,仍归溥仪所有。康德四年(一九三七)二月二十六日,溥仪于是颁发一道敕谕:
朕兹将国内清室原有皇产,除陵庙及应保留者外,一概赐归国有,着宫内府熙洽传谕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惠钦遵办理,此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