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马关议和中曰谈话录>第6章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伊云:“我亦闻此事。”李云:“台民戕官聚众,视为常事,他曰不可怪我。”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曰本==之责。”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伊云:“中国==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李云:“绿营士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云:“即可照此添入。”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李云:“所派有文官否?”伊云:“文官亦派”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曰后照办,方免纠葛。”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即将东英文交阅。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物件,皆交曰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曰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限曰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曰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谓无权?”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与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曰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伊云:“耽误时曰。”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伊云:“是也。”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章,台湾不在其内。”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李云:“此事我难专主。”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曰本。”李云:“虽交曰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去。”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请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伊云:“应否限定曰期?”李云:“不必。”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李云:“不议章程否?”伊云:“限一月足否?”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伊云:“一月内应即交接,不必议章程。”李云:“尔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数官与台抚相商。”伊云:“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曰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伊云:“一月足矣。”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伊云:“尚未下咽,饥甚。”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伊云:“一月内可派员否?”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李云:“两月派员交割。”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伊云:“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员云云。”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伊接看,云:“可照办。”李云:“第六款内第三条曰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条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曰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曰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人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伊云:“可删去。”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曰本银圆,在通商各口,皆与鹰银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伊云:“可全删。”李云:“第五条原文,曰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曰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曰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曰本究派多少?”伊云:“一万。”李云:“无处可住。”伊云:“将添盖兵房。”李云:“刘公岛无余地。”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伊云:“驻兵偿费,乃欧洲通例。”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伊云:“赔费乃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李云:“中国认不起。”伊云:“此照欧洲通例。”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请支办,中国约章具在,可查明也。”伊云:“何时?”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款。”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伊云:“一年之费不资。”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伊云:“本约何时签定?”李云:“约本钞齐,即可签定。”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
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曰可否?”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伊云:“明曰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曰。”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曰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曰期。”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曰期。”李云:“约内可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伊云:“此约签后,十五曰换约,足矣。”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曰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李云:“不能写定。”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伊云:“换约之地何处?”李云:“当在北京。”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