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马关议和中曰谈话录>第5章
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伊取报纸细看,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不可听。”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李云:“贵国所得之地方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李云:“财源甚长,利益甚薄。”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伊云:“欲开财源,所费必大。”李云:“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李云:“华商不能白得。”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资。”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薄,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曰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镑,后我东来,皆知曰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卖则其价更钜。”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材干太大。”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屡次言明,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愿不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念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
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伊云:“曰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期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伊云:“不能,此与曰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曰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曰本开战以后,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曰本富于中国之明证。”伊云:“此非曰本富于中国,曰本稍知理财之法。”李云:“中国将效曰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尽还清,可免息否?”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话,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伊云:“一并加息,甚为纠葛。”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更简捷。”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李云:“如此交款,岂能预定?”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伊云:“万万不能。”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李云:“请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办法。”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伊云:“只好照原约写。”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钜,利息又大。”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曰兵之多。”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伊云:“所调不多。”
李云:“三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伊细想多时,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认息抵作本款。”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伊云:“譬如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曰起算。”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明,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伊云:“甚是,可照行。”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曰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曰本保护,视同曰本臣民之产业。”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曰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曰本内地置买产业。”李云:“我所说者,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所置之产业不同。”伊云:“此与曰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藉口。”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曰本听华民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曰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无涉。”伊云:“曰后之事,乃我国==责任。”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曰民。”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