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论财富的分配>第65章
我们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劳动与资本耗费的相应增加,就不可能满足对某些产品的需求,这些产品价格的不断增加,在最肥沃或位置最好的土地上便开始产生地租。这种需求的不能满足只能由最肥沃或位置最有利的土地数量有限所造成的。那么,这便是产生地租的一个基本原因。但是,不论这一数量多么有限,如果最好的土地尚未普遍地据为己有,就无人同意因使用了一部分土地而支付地租。因此作为一种独立的收入来说,地租的存在不仅必须以地产的确立为前提,而且以所有最好的土地都已经被占有为先决条件。
因此,产生地租的第二个基本原因便是,最好土地之普遍据为己有。
以为所有最好的土地都被耕种为其条件,那也不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倘若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喜欢保留他们的一大部分林地以便享受狩猎的乐趣,或把他们领地的一部分用作花园和游乐场,那末甚至在一国所有最好的土地变为耕地之前,谷物等的价格可能上涨到足以在那些想利用他们的地产来谋利的所有者的土地上产生地租。我提出这一情况仅仅是为了表明:最好的土地之普遍据为已有,对导致这部分收入的产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而它们之全部被耕作则并不是那么完全必要的。
在确定了地租产生的原因之后,第二个问题使是什么原因限制了它的上升呢?我们知道,由于还存在着在肥沃程度上或位置上比最初占有的土地较差的但尚能生产某些产品的其他土地,这就使地租的上升不致于超过某一点。这样取得的供给暂时阻止了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从而制止了地租的上升。
要是没有这些较差的土地,除非人口停滞或减少,否则就不可能限制原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也不可能限制地租的上升。明但是,由于甚至肥力很低的土地也能生产一些东西,还由于它们也许及时得到了很大改善,更不用说从那些已耕种的土地上还能取得更多的收成了。因此,在很长时期内,国家不可能到达它的领土再也不能生产更多农产品的地步。只有到它的领土不能生产更多农产品的时候,而且也只有在那个时候,除了上述的那个原因能限制地租上升之外,它的上升才确实是不受限制的。
因为地租的产生是由于最好土地的数量有限的结果,所以过了某个时期之后,它的上升是由于第二等土地数量的有限,再过了一段时期之后,它的进一步增加是由于第三等土地的数量有限,如此等等。因此,每一等不同质量的土地限制着所有质量在它之上的土地的地租,同时由于每一等土地本身不是无限的,所以这些限制也必然是暂时的。
我们也已指出,地租的产生是土地上生长的某些产品价格上涨的结果。
地租一旦产生,它又反过来成为其他原产品,例如牧草、牛和木材价格上涨的原因;并且由于这些东西的涨价,甚至使贫瘠和完全没有开垦的土地都可以给所有者提供一些地租。我认为我们也已证明:为了收取地租而把任何适于耕种的土地变为牧场或树林,这样的事所以可行,是这些土地提供了某些这一类的收入,所以荒地是首先从这类产品上产生地租的。因此,在土地贫瘠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例如多山的苏格兰的地主,对牧草的兴趣大大超过了对谷物的兴趣。在气候寒冷地区的劣等土地上,早在谷物之前,牧草就提供地租了。
在结束这一问题之前,重复一下另一个见解也许不是毫无用处的。如果人的劳动只生产一种产品,或者如果人们还不知交换为何物,那末与分配有关的每一个阶级的状况就完全取决于他们所在行业中资本和劳动的生产率,同时还取决于总产量的分配比例。但是,发生了分工与采取了交换之后,那明
这一点,我只需提及罗马与英国的历史就行了。正如我所说的一样,全部罗马共和国的内政史只不过是贵族政治与民主政治之间的斗争史。这种情况只有到双方都被军事领袖的野心粉碎的时候才结束。最好还要注意到,直到蒂勃留斯·格拉古斯时代,这种斗争是不流血的。除了贫民的增加和随之发生的致命性的内部纠纷之外,征服的扩大和因此需要维持远离祖国的大军并长期把公民投入军队,这些便是使罗马的自由终于毁灭的主要原因。古代王朝的神圣不可侵犯,只有在强有力贵族的重大帮助和支持下才能抵御胜利的指挥宫及其忠诚的军队。要是没有上述的原因,罗马的混合政府可能维持多长时间就很难说了。
时,这些不同类别的人的境况好坏,取决于其他行业中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水平与取决于他们自己行业中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水平完全相同,甚至常常还要超过一些。因为我们知道,就最必需的商品来说,这类商品的生产率普遍地影响着分配,即使属于每个阶级的比例和数量没有受到其他产业部门状况的影响,它们的购买力也因此而受到重大的影响。如果任何一个行业的这种状况保持不变,分配的比例也没有发生变动,那末很明显在其他一切部门中的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率愈高,在该一行业中的劳动者、雇主、资本家和地主的份额将能使它们分别支配的几乎所有财富要素的总量就愈大。因此,每一个阶级对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的兴趣,丝毫不亚于靠牺牲其竞争对手来增加它自己在共同储备中的份额的兴趣。
论国民收入
收入这个术语是在所有政治经济学着作中经常使用的、而在本文中也是常常出现的一个术语,因此明确了解它的意义成了头等重要的事情。同时,它是一个不能在本文一开头解释清楚的术语,因为要把它弄清楚,就需要彻底弄懂全部分配理论。
这一点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某些最优秀的作者曾非常含糊不清地使用收入一词,甚至与产业的年总产量相混淆。①那末我们怎样把它与后者区别开来呢?
首先,我可以指出:由于收入本身通常被分为总收入和净收入,因此首先确定总收入是什么将是可取的。只要没有作相反的规定,那么总收入总该是好理解的。收入可定义为:一国年总产量中,实际用于直接满足其居民在该年度中的物质需要的那个部分,在这样使用了这部分产品之后,丝毫没有减少国民财富的源泉。正因为它直接满足了人们的需要,所以它如果帮助了生产的话,那也只是间接的。
首先,地主的地租,资本家的净利润即利息和雇主的企业利润都属于收入。关于所有这些都是毫无疑问的。非常明显,不管被分为这些不同部分的这部分年总产量是什么东西,所有这一部分东西不是实际上被它的各个所有者消费的话,就至少是完全用来满足人的各种自然欲望而并非为了将来的生产,但同时丝毫没有妨碍原先存在的社会财富的源泉。一年中所生产的全部用作地租或毛利润的东西,也许被这些收入的占有者用他们认为适合的方式消费掉,而丝毫不会有损于社会的土地、劳动或资本的数量和质量。至此,问题已经清楚了。
但是我们要对工资说一些什么呢?它们也是一部分国民收入吗?
如果我们假定工资不是象通常一样由雇主垫付的,而是直到产品完成时才支付的,那么目前的情况就不会象前面那种情况那样令人捉摸不定了。很明显,劳动者得到了一部分制成品作为他的劳动报酬之后,他也许把这些实物直接消费掉,或者为了同一个目的把它交换成其他生活必需品来满足他本人和他家庭的需要,而丝毫没有侵占社会财富的源泉。土地、资本和劳动都一点也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害或减少。当然,土地是完全不成问题的。至于资本,我们应该记得,在本文开头所作的考察中指出:当我们把资本作为一种与劳动连结在一起的国民财富源泉来说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只能是指固定资本,也就是除了称之为流动资本的垫付工资之外,通常包括在这一更为一般的术语之下的一切东西。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别。

在工商业繁荣的地方,平均分割地产制度伪后果可以部分地被抵消。因为,在上述这些部门中经常赚大钱,可大量购买土地,从而在分散的同时也存在着某种集中。总之,有某些空余的时间,因为富有的制造业者和商人的儿子有可供他们支配的时间。但是,我们必须记得,正如在分割制度长期盛行的一切地方所发生的那样,当土地一旦成为农民迫求的对象时,购买土地应支付的昂贵价格将阻碍富有的资本家用资金来购买土地。此外,正如在论地租一章中所表明的那样,小规模的耕作方法,在养活了所有用于耕作的人手之后,只留下很少剩余,因而必定大大阻碍工商业的发展。农业与其他大产业部门的一个重大差别是它赚不到大钱。因此,如果土地并不转让给富有的工商业者,那末它必将继续再分割。这就是对动产来说,我们完全承认它的平均分割是可取的,但当它被运用到地产上来的时候,则可能是有害的一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