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如果我们常常注意到这一十分明显的事实,那是有益的。尽管在口头上也许会承认这一事实,但在当前的确知道,从1815年至1830年的15
年时间里,再分割以非常快的速度继续发展。这一事实已为这一时期内对该国地产所作的几次实地调查所确证,又为有资格选举下院议员的人数不断减少所证实。在七月革命中推翻的那个政权的统治下,这一特权仅限于付
300法郎,即12
镑英币直接税的那些人。所谓直接税,不仅指土地税,可是它至今仍是一切公众税负中最大的税项,而且还包括门窗税、家具税和人头税,还有工商业者所缴纳的特许证税,这种税捐是随着买卖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但是,正像我所说的那样,土地税至今还是一切税款(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中最大的税款,按照
1828年的预算,它共计21,100方法郎,即将近850万英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以上。同年的直接税总额为28,900
万法郎。在波旁王朝第一次复辟的时候,有选举权的人数约为13万人,可是这一数目在15年中主要由于地产的分裂已降低到8万人。在1815
年,须向政府交纳12镑直接税的房地产所有者为万人;而在1830年,交纳到这一数额税款的人数还不到8
万人。这当然是非常惊人的,但必将继续发展下去。上一次革命后不久,选举人的一般资格从300法郎降低到200法郎,即从12镑降低到8
镑,而对某些特殊等级的人来说,他们的资格被认为应由他们的学术地位或从事某一学问的职业来证实的,①这一金额更进一步减少到4
镑。但尽管采用了这一切措施,在法国有选举权的人数仍然没有超过18方人。如果所有这些人都交纳8
镑以上(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我所说,有些人可能从事只征收4镑税款的职务),那末我们便可推断在该国的4
百万小土地所有者和房产所有者中间,财产达到须向政府缴纳8镑直接税的人数还不到18万。虽然在1835年土地税总额达到25,000万法郎,即
1,000万英镑,足足相当于全部国家岁入的1/4,而全部直接税则达到35,900
万法郎。①年,我在法国出席一个论述法国地产的分割问题的讲座,报告人是孔德先生,他是已故着名经济学家萨伊先生的女婿,他本人是好几种深受尊敬的出版物的作者。像所有其他现代学派的法国人一样,该报告人明显地倾向于平均制度,但是他所搜集的事实仍是如此明显,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他的先人之见,这是显而易见的。现在我就要提到其中的某些事实。官方文件中说,在
1825年法国的不动产总数为1,000
万。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认为所有者的人数也相等于这一数目。因为有两个理由:第一,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人有不止一处的不动产,它们彼此是完全分开的;第二,不动的争论中又常常会忘记这一点。因此,当人们说到人完全受他自身利益的支配时,如果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每一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利益,那末这种说法也许是十分正确的。但对某些作者来说,这个词的意义太含糊了,以致在他们的研究过程中有意把它忘记了,而用了这个词的另一个更有限制性的意义来代替它。当这个词仅仅用来指我们能够接触到、品尝到和摸得到的粗俗而具体的利益时,那末,尽管从这样一个定义中得到的结论也许是完全符合逻辑的,但是建立这种结论的前提——人完全受他在这个意义上的利益支配——则断然是错误的,当然,它的推论如果不是完全虚假的话,也至少容易有很大的局限性。伊壁鸠鲁认为享乐是至善,就他用这个词的意思来说,他也许是正确的。可是,他的门徒们却选择了它的更通常、更有限制性的意义,因而这个词在老师字里纯粹是个哲学体系中的范畴,而在其追随者的笔下却只不过成了不道德行为和亵渎的借口。
①上面已经说过,在法国,目前抵押贷款的高额利息最有效地制止了人们常常用贷款方法来防止农场分割的过程。
①这一原理有助于我们去解释爱尔兰的高额地租。见《论地租》一章。
产的实际数目比文件上出现的数字要少,因为有时同一宗不动产重复计算两次,这是由估定土地税时所用的特殊方式所决定的。首先由年度的财政法案确定每个省的税额,然后由省的总议会把这一总数在各州县之间分配,又由州县把分配到的数额再在公社或教区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由每个公社中担任这种职务的人把本行政区的份额在各个不动产之间分配。这种方式最终导致由公社来负责征收估定的税额。由于每个公社分别计算不动产的数目,因此如果有一宗不动产中的一部分位于一个公社,而另一部分则位于另一个公社,那末每个公社将分别征收属于它地区内的一部分财产的税款。从而在总计该王国的整个不动产数目时,有时将出现两笔财产,而实际上只是同一个人的财产。正因为公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难设想,这种重复计算的现象大概是常常发生的。我们还应记得,上面的财产估算不仅包括了土地而且还包括了房屋。因此,我想很有必要指出,读者们不要认为在
1825年法国竟有,000万个土地所有者。我们从杜宾先生处得悉,大约在这个时候实际上只有400
万个土地所有者。不过,还是让我接着说下去吧。那末就是说在年法国有1,000万宗估计的不动产,这一年中,其中只有17,000宗不动产交纳1,000
法郎(40镑)以上的直接税。随着财产规模的缩小,它的数目变得越来越多,对它们征收的税额也随之减少,直到我们到达只给国家交纳法郎(16
先令)以下的那些财产时为止,这些财产不少于750万宗。但这不是全部。在比较1826年和1825
年的统计表时,我们发现这一年中不动产的数目增加得非常惊人,它们总共增加了20万宗以上,但那些交纳1,000法郎以上的不动产却足足减少了
1/4.由于财产规模不断缩小,因而属于这一类财产的数目已经减少,而随着应缴税额的下降它们所占的比例也变得愈来愈少,直到那些税负在20到30
法郎范围内的财产又开始增加时为止。这最后一种交纳20法郎以下的财产数目倒是增加得很多,不少于50万宗以上。
第5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