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些人说。他出租了他的土地并获得了该土地的地租,也贷出了他小小的资本从而得到了该资本的利息,他也把劳动出卖给了别人。但是,很明显,他用这种办法只能实现三种收入而不是四种:他得到了地租、利息和工资,但是得不到一点儿企业利润。为了取得利润,他必须管理他自己土地上的耕作。如果是这样,那末在土地上使用他自己的和他家庭的劳动肯定比雇佣别人来耕种更好些。所以,他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绝不能像亲手耕种他的小地产一样给他带来那么大的收入了。如果他出租他的一小块土地,那末他不仅会失去企业利润,而且会失去可利用他一切额外时间的一个有利的职业。一个做短工的劳动者并不总是能找到充分受雇佣的机会的。在这样的时节,他自己的土地给他提供了防止浪费时间的可靠手段,可使他有效地利用那些在另一种情况下将在无所事事中消磨掉的时日。因此,把小地产保留在农民自己的手里,显然是符合他们利益的。我们已说过,他们在零碎时间里就用这种方式实际上做了那么多的工作。此外,由此产生的安全感是这种行为的最迫切的动机。靠着他自己的地产,他可以有效地把他的劳动用在上面,在某种程度上,使他免除了那些完全依靠别人的雇佣来谋生的人所感受到的依附感与不稳定感。我确实相信,这种动机是如此强烈,以致即使能证明农民靠转让或出租他小小的地产和自己去当别人的计日工可能在一年中赚到更多的钱;而同样重要的是,即使能使他知道这一点,他还是宁愿要地产保留在自己手里所产生的独立感和安全感,而不愿要收入较多的、不可靠的前景。
安全是人的基本欲望之一,而它的达到则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主要目标。
我在这里所说的一切,都已被平均分割制度占统治的法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所充分证实。在这些国家里,农民购买土地所支付的极高价格已充分证明,他们是多么牢固地抓住土地不放呀!据我所知,这种偏爱确实已发展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在萨瓦的乡里人赊购土地而以耕作该土地所得的收入①
一个以黑帮的名称着称、马上就会引起人们注目的社团,大大加速了这种破坏。
来分期付清地价已变得非常普遍。
第三,为了付清他兄弟所得的遗产、如果自愿负责经营全部地产的那个兄弟必须借抵押贷款的话,那末这件事情必将使他处于极为不利的听人支配的地位,他的一生也许再也无法摆脱债务的拖累。他的债权人已不是他的兄弟,而是陌生人了。毫无疑问,这些人一定更严峻地索取他们到期的应付款项。①卖掉全部地产并分掉所得的价格,倒比使他自己处在这样一种地位要好一些。这种做法是使每个人在共同的遗产中分得一个份额而地产仍可保持完整的第四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除了遇到与我们在第二种情况下所看到的大致相同的动机的妨碍之外,还要求所有备方的一致同意,而这一点常常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他们留在他们原来的地方和当了计日工,那未出于对金钱的考虑和安全感而反对出售的理由,适与反对出租的理由完全相同。出售土地所得的资本也许确实能使他们成为别人土地上的农场主,但是这样他们只能在四种收入中实现三种,因为他们没有资格得到地租。尽管他们的实际收入也许没有减少,或者由于从一笔更大的资本中得到了数量更大的毛利润而使收入更多些,但是他们不能同时享受到那种成为地产的主要魅力之一的安全感和独立感。另一方面,留恋自己出生的地方,在那里度过了无忧无虑的童年和轻松愉快的青年时代,以及酷爱农村的习俗和乡间的消遣,这样一些强烈的动机也使他们反对迁居和改变职业。我们能不能设想,一生从事田间劳动和在乡土娱乐中度过了空余时间的一批庄稼人,家长一死就马上改变他们的习惯,离开他们唯一熟悉的工作,出去学习新的职业而挤身于对他们毫无兴趣的不合意的社会中呢?确实,对人性无需有很深刻的了解便可证明这样一种突然的转变是罕有的。人是习惯的奴隶,随着年龄的增加,尤其是这样。正如我们已表明的那样,由于农业人口最为因循守旧,因而使他们改变任何陈规陋习也最为困难。
但是,即使要把地产卖掉,也不仅决不一定意味着它被完整地出卖,而且至少可以说,发生相反的情况倒是完全有可能的。其理由,请参见前面论地租一章。我们在该章中看到,一且地产成为一国农业人口普遍欲望所追求的目的并被视为可经常使用他们劳动和一点点资本的主要对象时,土地必将具有比人们主要把它看作有利的投资场所的地方更高得多的价格,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它的价值将取决于利率。在证明这一点的时候,我以目前法国的地价作为例子。尽管法国的利息高于英国,购买这种财产通常仍然要付年地租的买价。而使我们的证据更为完整的是在大革命之前,因而也是在大领地被分割成小地产之前,通常的地价还不到
20年地租。
部分由于上述原因,部分由于财产的不断分割减少了能够出价购买大片土地的人数,现在法国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即当出卖地产的时候,人们发现把它分成小块比不分开更为有利。杜宾先生告诉我们:农民对土地的竞争是如此剧烈,以致为了以小块土地转售的特殊目的,有时既有一些人合伙购买一宗地产,又有富有的人单独购买一宗地产的。他说:为了购买一块地,①
如果我们把法属佛兰德、阿尔萨斯、诺曼底等某些地区除外,那末几乎在所有小土地所有者拥有和耕作的土地上,马、骡、驴、公牛、母牛和羊都属于退化的品种。而且在法国
5/6的土地上,仍使用着原始形态的农具。它们如此不适用于耕畜,又配合得如此不好,以致这些农具的使用使耕作的畜力损失了一半、2/3、有时竟达
3/4——杜宾:《小土地所有者》
一个人将把20
年所得的全部地租作为买价支付给土地所有者。这些合伙团体的存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他们被称为黑帮,常常为贵族所不齿,因为当他们为了以高得多的价格转让给农民而买进一宗从前的领地时,他们拆毁古老的大厦以出卖建材。这种团体不仅在法国有,而且在平均分割制度盛行的其他各国也有。举例来说,在萨瓦,自法国入侵之后,就通常采取这种做法。我听说,这些合伙团体支付的地价与转让给农民的售价之间的差额是大得惊人的。
因此,经验证实了我说的话是正确的,即在平均分割地产相当普遍的国家里,即使所有家庭成员认识到,同各自耕种他的一份小地块相比,出卖世袭地产对他们更为有利,而且都同意这样做,也许地产终究还是不能保持完整的。
我们推测,这些便是用来阻止由家庭所有子女平均分割地产所引起的土地过分再分割的办法。虽然其中有一些可能偶而也被人采用过,尤其是被上层社会所采纳过,但推行这样一些办法的障碍是如此之多,因此我不能认为它们会变得如此普遍,竟致有效地制止农业企业的过分分裂。它们至多只能在某些地方延缓这种自然趋势,但是不能最终阻止这些地方的自发发展。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而不是在数学上,土地当然不是无限可分的,这种分割的不断发展总有一天会停止。那么,是什么东西阻止它了呢?我承认,除了限制人口的增长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足够有力的原因了。当土地普遍地分割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如果再分裂成小块时,一个家庭就不可能靠其中的一小块来维持生活,到那时,确实将有效地使它的继续分割告一结束。但是,有人也许会说:如果小土地所有者在耕种了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之后,还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仅仅依靠他自己的土地还不能维持生活,那么什么东西可以妨碍他去接受别人的雇佣而当一个计日工呢?但是,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这样一件事,即尽管这是非常可能的,而且在这种制度还未到达它最后阶段的国家里,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不过在像上面假设的那种社会状态中,就不会有人急干需要这种劳动者了。因为,土地一旦普遍地分裂为小地产,每一块土地都由它的所有者耕种,每个人都处在相同的条件下,因而都有大量劳动要出卖而不需要他人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一定被压低到很小或者根本就没有价值的限度。小土地所有者制度所特有的基本倾向是把人束缚在土地上,以及使更多的人在它上面忙碌而不能充分和有利地使用他们的资本和劳动。在盛行这种制度的国家里,人口也许并不像劳动安排得比较合理的国家那样多,由于净产量不多,人口也不可能增加得那么快,因为未来人口的扩大必然取决于净产量。但是,如果预防性限制人口没有发挥特别有力的作用,那来人口势必有变得过剩的强烈趋势。
第5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