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因为我曾提到财产的极大平均所产虫的某些影响,看来这些影响证朗了这种情况对国民财富的迅速增长和国家的强大并不最有利。与此同时,我愿意消除一切反对平均财产的论点,因为在我看来它们是没有根据的。其次,考察一下这一反对意见也许有助于我们进一步阐明企业主勤劳的性质。
我认为上述论点的根本性错误就在于它的假设,即假如资本毕竟被使用了,那末资本是被它的所有者使用还是被别人使用,这伴事对国家还是举足轻重的。据推测,那些改善生活的欲望已被周围的财产普遍平均所麻痹了的人,是靠他们资本的利息来生活的。倘若真是这样的话,那未这些资本必定被用于某个生产性部门了。谁能说以扩大营业为目的而借进资本的人不可能①象资本所有者自己一样地使资本转变为利益呢?事实上,根据上面已阐明的情况便可推断,几个小资本家的资金由一个人来承担经营管理,要比每个小资本家各自从事分散的经营对国民财富更为有利。
因此,只要人们能够并愿意利用资本,国家就根本不可能因满足于靠他们财产的利息来生活的资本所有者缺乏企业精神而受到损失。如果万一这一阶级的人数增加到难于找到贷出他们资金的可靠而有利的借款人,那末贷款人之间竞争的加剧将使利息率下降得如此之低。以致他们中间许多人发现单靠利息不可能维持生活而不得不从事某些积极的职业。由此可见,如果说它是一种弊端的话,那末这种弊端本身就带有自我纠正的因素,因而不能根据那些理由来挑剔财富十分平均的缺点。
这倒使我注意到企业主劳动与普通工人劳动在性质上的差别。在同一个行业中,一个普通工人于了两个人的活,如果可能的话,那也是少有的,更不要说于三个他的同行兄弟的活了;可是一个企业主的辛勤工作可以轻而易举地取代十个以上同事的操劳。谁会说,一个从事棉织业、丝织业或毛织业的大制造业主,不能像监督
1,000镑资本的使用那样,十分有效地监督10,镑或者15,000
镑资本的使用呢?所以一个人的劳动足可顶替十个以至十五个人的劳动。农业也同样如此,尽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在一定限度内与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富有的农场主完全能够像五、六个资金比较少的租佃人或土地所有者一样有效地耕种一片土地。前面已经证明,这样一种劳动的节约是大企业主在产品的销售价格方面和积蓄能力方面都超过小企业主的最根本原因。现在不是许多企业主必须从他们产业的、由几种收益构成的总价值中取得他们的劳动报酬,而是只有一个企业主应该为他自己的劳动支付这部分报酬,因此他能以较低廉的价格出售产品也就毫不奇怪了,而且除薪金之外,他所能获得的剩余额比所有其他小企业主合在一起的还要多。
由此可见,产业企业主人数的增加不一定构成财富的新源泉,而一国的人口中每增加一个健壮的普通劳动者则必然增加该国的财富源泉。
①参见萨伊的着作第二卷第七章:他们(指企业家)劳动的价格是与对他们劳动的需求量及投入流通的供应量之间的比例相平行的。
财富的分配(下)
论地租
在开始探讨财富的分配时,我曾提到有资格在劳动总产品中取得一个份额的各种人,并列举了劳动者、雇主、资本家和地主作为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主要生产源泉的所有者。只有这些源泉才能因它们被使用而要求某种补偿。我也注意到,直至一国的人口已有很大增长时,才会给土地支付报酬,并由此作出结论:必定存在着规定劳动者、雇主和资本家各自份额的原因,这些原因先于那些以后决定地主分得的份额的原因,而且完全与后者无关。
在未涉及地租的情况下,研究了第一类原因,论述了工资和利润。现在,留待我们去研究的是地租了。
在研究地租时,应注意下述几点:
第一,我们必须确切地规定地租的含义;第二,我们必须阐明产生一般地租的原因。不论地租高低、多少,总之,只要有这些原因,就会引起完全象地租那样的东西;第三,要弄清限制地租量的原因是什么;最后,还要了解地租的产生是否会引起工资和利润或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的变化。
首先,重复一下我已说过的东西也许是必要的,即不仅地面而且地下的矿藏以及有很多鱼类的内陆湖泽均可提供地租,完全相同的原理均可适用于这些东西。但是,目前我的研究只局限于狭义上的、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土地。①一般说来,地租是土地与水域的总产品在补偿了耗费的固定资本以及按通常的比率支付了劳动工资和雇主一资本家的利润之后,留给这种财富源泉所有者的那部分产品。尽管政治经济学通常给它规定了这样的含义,但是在通常的社会往来中,人们远非总是在这种严格意义上来对待地租的,而是经常把它同付给所用资本的利息混淆在一起。因此,当农场主租佃一定数量的土地时,在他付给地主的总额中,虽然有一部分实际上是以前花费在改良土壤上的资本的利息,即资本的纯利润,但是他还是将这一总额以地租的名义支付给地主。该总额中的另一部分也许只不过是,因使用了地主耗资建造的房子和农场办公室而支付给他的补偿费。住房的租金与总产品的初次分配毫无关系,它并不构成社会原始收入的一部分,因为这类建筑物实质上是非生产性的。因此,通常所说的为住房支付的租金,必定是从原先存在的收入来源中提取的,不管这个来源是土地、劳动还是资本。
在我们不是按照通俗的、不严格的意义上而是按照上面严格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地租之后,还要弄清在支付了一切生产费用和雇主一资本家的利润之后,怎么会在一定条件下剩下一个余额的。最初,我们不能不碰到一个问题,即这件享似乎与以前得出的结论——商品的生产成本规定商品的价值相矛盾的。因此,我在下面的探讨中将不得不指出这一原理所受到的某些限制。
看来,地租是由下列两个原因引起的:.
最适于耕种的土地数量有限;.土地所有权的存在。
①这个例子的想法来自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第3卷第13章,本章发展了从该章中得到的线索。也可参阅《国宫论》第1篇,第10章。
最适于耕种的土地是指具有最高自然肥力的土地,或者是指它的位置最有利于运销产品——靠近通航的河流或海洋,或者位于人口稠密地区的附近。这一类土地,特别是位置上有利的土地,在每个国家中总是有限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罢了。确实,在社会发展的初期,甚至在开始耕种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土质最好的土地与能够利用它的人数相对来说,可以说是无限的,处在自然状态中的土地仍然比耕种它的人手多,或者土地所能生产的产量比人口的消费量大。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土地完全象洒落在大地上的雨水和从崇山上泻下的河川一样,可免费使用。农产品的价格象共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是由生产它的成本来规定的,这种价格将足以支付工资和提供利润,但并不剩下支付地租的余额。然而,如果人口继续增加,耕作面积不断扩大,那末十分明显,一切最肥沃和位置最好的土地全都被耕种的时刻迟早总会来临。到那个时候,对农产品需求的进一步增长将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当然,农产品的价格将会上涨。如果没有其他可以耕种的土地,必将无法按需求的比例增加供给。从而,农产品价格立即成为垄断价格,并依据消费者的需要以及他们的购买力可以上涨到任何高度。
第3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