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传管子,名夷吾,字仲,齐之颍上人。相齐桓公,通货积财,与俗同好恶,齐以富强,遂霸诸侯焉。
着书管子所着书,汉世尚存八十六篇,今又亡其十篇。其书多杂以后学之所述,不尽出于管氏也。多言政治及理财,其关于伦理学原则者如下。
学说之起源管子学说,所以不同于儒家者,历史地理,皆与有其影响。
周之兴也,武王有乱臣十人,而以周公旦、太公望为首选。周公守圣贤之态度,好古尚文,以道德为政治之本。太公挟豪杰作用,长法兵,用权谋。故周公封鲁,太公封齐,而齐、鲁两国之政俗,大有径庭。《史记》曰:“太公之就国也,道宿行迟,逆旅人曰:‘吾闻之时难得而易失,客寝甚安,殆非就国者也。’太公闻之,夜衣而行,黎明至国。莱侯来伐,争营邱。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人民多归之,五月而报政。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君臣之礼,而从其俗之为也。’鲁公伯禽,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而除之,故迟。’周公叹曰:‘鸣呼!鲁其北面事齐矣。’”鲁以亲亲上恩为施政之主义,齐以尊贤上功为立法之精神,历史传演,学者不能不受其影响。是以鲁国学者持道德说,而齐国学者持功利说。而齐为东方鱼盐之国,是时吴、楚二国,尚被摈为蛮夷。中国富源,齐而已。管子学说之行于齐,岂偶然耶!
理想之国家有维持社会之观念者,必设一理想之国家以为鹄。如孔子以尧舜为至治之主,老庄则神游于黄帝以前之神话时代是也。而管子之所谓至治,则曰:“人人相和睦,少相居,长相游,祭祀相福,死哀相恤,居处相乐。入则务本疾作以满仓廪,出则尽节死敌以安社稷,坟然如一父之儿,一家之实。”
盖纯然以固结其人民使不愧为国家之分子者也。
道德与生计之关系欲固结其人民奈何?曰养其道德。然管子之意,以为人民之所以不道德,非徒失教之故,而物质之匮乏,实为其大原因。欲教之,必先富之。故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又曰:“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易治,民贫难治。何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而敬上畏罪,故易治。民贫则反之,故难治。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
上下之义务管子以人民实行道德之难易,视其生计之丰歉。故言为政者务富其民,而为民者务勤其职。曰:“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妇不织,或受之寒。”此其所揭之第一义务也。由是而进以道德。其所谓重要之道德,曰礼义廉耻,谓为国之四维。管子盖注意于人心就恶之趋势,故所揭者,皆消极之道德也。
结论管子之书,于道德起源及其实行之方法,均未遑及。然其所抉道德与生计之关系,则于伦理学界有重大之价值者也。
管子以后之中部思潮管子之说,以生计为先河,以法治为保障,而后有以杜人民不道德之习惯,而不致贻害于国家,纯然功利主义也。其后又分为数派,亦颇受影响于地理云。
(一)为儒家之政治论所援引,而与北方思想结合者,如孟子虽鄙夷管子,而袭其道德生计相关之说。荀子之法治主义,亦宗之。其最着者为尸佼,其言曰:“义必利,虽桀纣犹知义之必利也。”尸子鲁人,尝为商鞍师。
(二)纯然中部思潮,循管子之主义,随时势而发展,李悝之于魏,商鞅之于秦,是也。李悝尽地力,商鞅励农战,皆以富强为的,破周代好古右文之习惯者也,而商君以法律为全能,法家之名,由是立。且其思想历三晋而衍于西方。
(三)与南方思想接触,而化合于道家之说者,申不害之徒也。其主义君无为而臣务功利,是为术家。申子郑之遗臣,而仕于韩。郑与楚邻也。
当是时也,既以中部之思想为调人,而一合于北、一合于南矣。及战国之末,韩非子遂合三部之思潮而统一之。而周季思想家之运动,遂以是为归宿也。
尸子、申子,其书既佚,惟商君、韩非子之书具存。虽多言政治,而颇有伦理学说可以推阐,故具论之。
小传商君氏公孙,名鞅,受封于商,故号曰商君。君本卫庶公子,少好刑名之学。闻秦孝公求贤,西行,以强国之术说之,大得信任。定变法之令,重农战,抑亲贵,秦以富强。孝公卒,有谗君者,君被磔以死。秦袭君政策,卒并六国。君所着书凡二十五篇。
革新主义管子,持通变主义者也。其于周制虽不屑屑因袭,而未尝大有所摧廓。其时周室虽衰,民志犹未漓也。及战国时代,时局大变,新说迭出。
商君承管子之学说,遂一进而为革新主义。其言曰:“前世不同教,何古是法?
帝王不相复,何礼是循?伏羲神农,不教而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恕。至于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定,制令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供其用。”故曰:“治世者不二道,便国者不必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商夏之亡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非,而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又其驳甘龙之言曰:“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两者以之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定法,不肖者拘焉。”商君之果断如此,实为当日思想革命之巨子。固不为时势所驱迫,而要之非有超人之特性者,不足以语此也。
旧道德之排斥周末文胜,凡古人所标揭为道德者,类皆名存实亡,为干禄舞文之具,如庄子所谓儒以诗礼破家者是也。商君之革新主义,以国家为主体,即以人民对于国家之公德为无上之道德。而凡袭私德之名号,以间接致害于国家者,皆竭力排斥之。故曰:“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辨,有是十者,其国必削而至亡。”其言虽若过激,然当日虚诬吊诡之道德,非摧陷而廓清之,诚不足以有为也。
重刑商君者,以人类为惟有营私背公之性质,非以国家无上之威权,逆其性而迫压之,则不能一其心力以集合为国家。故务在以刑齐民,而以赏为刑之附庸。曰:“刑者,所以禁夺也。赏者,所以助禁也。故重罚轻赏,则上爱民而下为君死。反之,重赏而轻罚,则上不爱民,而下不为君死。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强国刑七而赏三,削国刑五而赏亦五。”商君之理想既如此,而假手于秦以实行之,不稍宽假。临渭而论刑,水为之赤。司马迁评为天资刻薄,谅哉。
尚信商君言国家之治,在法、信、权三者。而其言普通社会之制裁,则惟信。秉政之始,尝悬赏徙木以示信,亦其见端也。盖彼既不认私人有自由行动之余地,而惟以服从于团体之制裁为义务,则舍信以外,无所谓根本之道德矣。
结论商君,政治家也,其主义在以国家之威权裁制各人。故其言道德也,专尚公德,以为法律之补助,而持之已甚,几不留各人自由之余地。又其观察人性,专以趋恶之一方面为断,故尚刑而非乐,与管子之所谓令顺民心者相反。
此则其天资刻薄之结果,而所以不免为道德界之罪人也。
第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