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中国伦理学史>第44章
第三节官吏,佣者及被佣者之关系,为普通职业之所同。今更将专门职业,举其尤重要者论之。
官吏之本务官吏者,执行法律者也。其当具普通之智识,而熟于法律之条文,所不待言,其于职务上所专司之法律,尤当通其原理,庶足以应蕃变之事务,而无失机宜也。
为官吏者,既具职务上应用之学识,而其才又足以济之,宜可称其职矣。
而事或不举,则不勤不精之咎也。夫职务过繁,未尝无日不暇给之苦,然使日不勤不精之力有余,而怠惰以旷其职,则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为勤劬,而治事不循条理,咎则顾此失彼,亦且劳而无功。故勤与精,实官吏之义务也。世界各种职业,虽半为自图生计,而既任其职,则即有对于委任者之义务。况官吏之职,受之国负公众之责家,其义务之重,有甚于工场商肆者。其职务虽亦有大小轻重之别,而其对于任公众之贵任则同。夫安得漫不经意,而以不勤不精者当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为也。然或有为而无守,则亦不足以任官吏。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曰毋黩货,曰勿徇私。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国,所定月操守俸,足以给其家庭交际之费而有余,苟其贪黩无厌,或欲有以供无谓之糜费,而于应得俸给以外,或征求贿赂,或侵蚀公款,则即为公家之罪人,虽任事有功,亦无以自盖其愆矣。至于理财征税之官,尤以此为第一义也。
官吏之职,公众之职也,官吏当任事之时,宜弃置其私人之资格,而纯以不可徇私职务上之资格自处。故用人行政,悉不得参以私心,夫征辟僚属,诚不能不取意司法官之资于所识,然所谓所识者,乃识其才之可以胜任,而非交契之谓也。若不问其才,而惟以平日关系之疏密为断,则必致偾事。又或以所治之事,与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关系,因而上下其手者,是皆徇私废公之举,官吏宜悬为厉禁者也。
官吏之职务,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关系则尤大。何也?国家之法律,关于人与人之争讼者,曰民事法;关于生命财产之罪之刑罚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为裁判者,司法官也。
知识凡职业各有其专门之知识,为任此职业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医生之于生理学,舟师之于航海术,司法官之于法律学,则较之他种职业,义务尤重,以其关于人间生命之权利也。使司法官不审法律精意,而妄断曲直,则贻害于人间之生命权至大,故任此者,既当有预蓄之知识;而任职以后,亦当以暇日孜孜讲求之。
公平中正司法官介立两造间,当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权贵,盖法庭之上,本无贵贱上下之别也。若乃妄纳赇赃,颠倒是非,则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宽严得中宽严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务,凡刑事裁判,苟非纠纷错杂之案,按律拟罪,殆若不难,然宽严之际,差以毫厘,谬以千里,亦不可以不慎。至于民事裁判,尤易以意为出入,慎勿轻心更易之。
戒轻忽大抵司法官之失职,不尽在学识之不足,而恒失之于轻忽,如集证不完,轻下断语者是也。又或证据尽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则狡妄之供词,舞文之辩护,伪造之凭证,皆足以眩惑其心,而使之颠倒其曲直。故任此者,不特预储学识之为要,而尤当养其清明之心力也。
第四节医生,医生生医者,关于人间生死之职业也,其需专门之知识,视他职业为重。苟其于医生之本务生理解剖,疾病症候,药物性效,研究未精,而动辄为人为诊治,是何异于挟刃而杀人耶?
医生对于病者,有守秘密之义务。盖病之种类,亦或有惮人知之者,医生守秘密若无端滥语于人,既足伤病者之感情,且使后来病者,不敢以秘事相告,亦足以为诊治之妨碍也。
医生当有冒险之性质,如传染病之类,虽在己亦有危及生命之虞,然不能冒险避而不往,至于外科手术,尤非以沉勇果断者行之不可也。
医生之于病者,尤宜恳切,技术虽精,而不恳切,则不能有十全之功。盖深生不得病者之信用,则医药之力,已失其半,而治精神病者,尤以信用为根恳切据也。
医生当规定病者饮食起居之节度,而使之恪守,若纵其自肆,是适以减杀勿欺医药之力也。故医生当勿欺病者,而务有以鼓励之,如其病势危笃,则尤不可不使自知之而自慎之也。
无论何种职业,皆当以康强之身体任之,而医生为尤甚。遇有危急之病,务强健其祁寒盛暑,微夜侵晨,亦皆有所不避。故务强健其身体,始有以赴人之急,而身体无所濡滞。如其不能,则不如不任其职也。
第五节教员,教员之本教员所授,有专门学、普通学之别,皆不可无相当之学识。而普通学教员,务于教授学科以外,训练管理之术,尤重要焉。不知教育之学,管理之法,而妄任小学教员,则学生之身心,受其戕贼,而他日必贻害于社会及国家,其罪盖甚于庸医之杀人。愿任教员者,不可不自量焉。
富知识教员者,启学生之知识者也。使教员之知识,本不丰富,则不特讲授之际,不能详密,而学生偶有质问,不免穷于置对,启学生轻视教员之心,而教授之效,为之大减。故为教员者,于其所任之教科,必详博综贯,肆应不穷,而后能胜其任也。
知识富矣,而不谙教授管理之术,则犹之匣剑帷灯,不能展其长也。盖授知识于学生者,非若水之于盂,可以挹而注之,必导其领会之机,挈其研究之教授管理力,而后能与之俱化,此非精于教授法者不能也。学生有勤惰静躁之别,策其惰者,抑其躁者,使人人皆专意向学,而无互相扰乱之虑,又非精于管理法者不能也。故教员又不可不知教授管理之法。
教员为学教员者,学生之模范也。故教员宜实行道德,以其身为学生之律度,如卫生之模范生宜谨,束身宜严,执事宜敏,断曲直宜公,接人宜和,惩忿而窒欲,去鄙倍而远暴慢,则学生日熏其德,其收效胜于口舌倍蓰矣。
第六节商贾,商贾亦有佣者与被佣者之别。主人为佣者,而执事者为被佣者。被佣者之商贾之本本务,与农工略同。而商业主人,则与农工业之佣者有异。盖彼不徒有对于被务佣者之关系,而又有其职业中之责任也。农家产物之美恶,自有市价,美者价昂,恶者价绌,无自而取巧。工业亦然,其所制作,有精粗之别,则价值亦缘商贾之道之而为差,是皆无关于道德者也。惟商家之货物,及其贸易之法,则不能不以德道德绳之,请言其略。
正直为百行之本,而于商家为尤甚。如货物之与标本,理宜一致,乃或优正直劣悬殊,甚且性质全异,乘购者一时之不检,而矫饰以欺之,是则道德界之罪人也。
信用一失受损无穷且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目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如英人以商业为立国之本,坐握宇内商权,虽由其勇于赴利,敏于乘机,具商界特宜之性质,而要其恪守商业道德,有高尚之风,少鄙劣之情,实为得世界信用之基本焉。盖英国商人之正直,习以成英国商人之正直俗,虽宗教亦与有力,而要亦阅历所得,知非正直必不足以自立,故深信而笃守之也。索士比亚有言:“正直者,上乘之策略。”岂不然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