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中国伦理学史>第18章
自汉至唐,于伦理学界,卓然成一家言者,寥寥可数。独尊儒术者,汉有董仲舒,唐有韩愈。吸收异说者,汉有淮南、扬雄,唐有李翱,其价值大略相等。大抵汉之学者,为先秦诸子之余波。唐之学者,为有宋理学之椎轮而已。
魏晋之间,佛说输入,本有激冲思想界之势力,徒以其出世之见,与吾族之历史极不相容。而当时颖达之士,如清谈家,又徒取其消极之义,而不能为其积极一方面之助力。是以佛氏教义之入吾国也,于哲学界增一种研究之材料;于社会间增一穷而无告者之籧庐;于平民心理增一来世应报之观念;于审察仪式中窜入礼谶布施之条目。其势力虽不可消灭,而要之吾人家族及各种社会之组织,初不因是而摇动也。
有宋理学之起源魏晋以降,苦于汉儒经学之拘腐,而遁为清谈。齐梁以降,歉于清谈之简单,而缛为诗文。唐中叶以后,又餍于体格靡丽内容浅薄之诗文,又趋于质实,则不得不反而求诸经训。虽然,其时学者,既已濡染于佛老二家闳大幽渺之教义,势不能复局于诂训章句之范围,而必于儒家言中,辟一闳大幽渺之境,始有以自展,而且可以与佛老相抗。此所以竞趋于心性之理论,而理学由是盛焉。
朱陆之异同宋之理学,创始于邵、周、张诸子,而确立于二程。二程以后,学者又各以性之所近,递相传演,而至朱、陆二子,遂截然分派。朱子偏于道问学,尚墨守古义,近于荀子。陆子偏于尊德性,尚自由思想,近于孟子。
朱学平实,能使社会中各种阶级修私德,安名分,故当其及身,虽尝受攻讦,而自明以后,顿为政治家所提倡,其势力或弥漫全国。然承学者之思想,卒不敢溢于其范围之外。陆学则至明之王阳明而益光大焉。
动机论之成立朱陆两派,虽有尊德性、道向学之差别,而其所研究之对象,则皆为动机论。董仲舒之言曰:“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张南轩之言曰:“学者潜心孔孟,必求其门而入,以为莫先于明义利之辨,盖圣贤,无所为而然也。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
自未知省察者言之,终日之间,鲜不为利矣,非特名位货殖而后为利也。意之所向,一涉于有所为,虽有浅深之不同,而其为徇己自私,则一而已矣。”此皆极端之动机论,而朱、陆两派所公认者也。
功利论之别出孔孟之言,本折衷于动机、功利之间,而极端动机论之流弊,势不免于自杀其竞争生存之力。故儒者或激于时局之颠危,则亦恒溢出而为功利论。吕东莱、陈龙川、叶水心之属,愤宋之积弱,则叹理学之繁琐,而昌言经制。颜习斋痛明之俄亡,则并诋朱、陆两派之空疏,而与其徒李恕谷、王昆绳辈研究礼乐兵农,是皆儒家之功利论也。惟其人皆亟于应用,而略于学理。故是编未及详叙焉。
儒教之凝成自汉武帝以后,儒教虽具有国教之仪式及性质,而与社会心理尚无致密之关系。(观晋以后,普通人佞佛求仙之风,如是其盛,苟其先已有普及之儒教,则其时人心之对于佛教,必将如今人之对于基督教矣。)其普通人之行习,所以能不大违于儒教者,历史之遗传,法令之约束为之耳。及宋而理学之儒辈出,讲学授徒,几遍中国。其人率本其所服膺之动机论,而演绎之于日用常行之私德,又卒能克苦躬行,以为规范,得社会之信用。其后,政府又专以经义贡士,而尤注意于朱注之《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书。
于是稍稍聪颖之士,皆自幼寝馈于是。达而在上,则益增其说于法令之中;穷而在下,则长书院,设私塾,掌学校教育之权;或为文士,编述小说剧本,行社会教育之事。遂使十室之邑,三家之村,其子弟苟有从师读书者,则无不以四书为读本。而其间一知半解互相传述之语,虽不识字者,亦皆耳熟而详之。
虽间有苛细拘苦之事,非普通人所能耐,然清议既成,则非至顽悍者,不敢显与之悖,或阴违之而阳从之,或不能以之律己,而亦能以之绳入,盖自是始确立为普及之宗教焉。斯则宋明理学之功也。
思想之限制宋儒理学,虽无不旁采佛老,而终能立凝成儒教之功者,以其真能以信从教主之仪式对于孔子也。彼等于孔门诸子,以至孟子,皆不能无微词,而于孔子之言,则不特不敢稍违,而亦不敢稍加以拟议,如有子所谓夫子有为而言之者。又其所是非,则一以孔子之言为准。故其互相排斥也,初未尝持名学之例以相绳,曰:知〔如〕是则不可通也,如是则自相矛盾也。惟以宗教之律相绳,曰:如是则与孔子之说相背也,如是则近禅也。其笃信也如此,故其思想皆有制限。其理论界,则以性善、性恶之界而止。至于善恶之界说若标准,则皆若无庸置喙,故往往以无善无恶与善为同一,而初不自觉其抵牾。
其于实践方面,则以为家族及各种社会之组织,自昔已然,惟其间互相交际之道,如何而能无背于孔子。是为研究之对象,初未尝有稍萌改革之思想者也。
宋代学者,以邵康节为首,同时有司马温公及王荆公,皆以政治家着,又以特别之学风,立于思想系统之外者也,温公仿扬雄之太玄作潜虚,以数理解释宇宙,无关于伦理学,故略之。荆公之性论,则持平之见,足为前代诸性论之结局。特叙于下:
小传王荆公,名安石,字介甫,荆公者,其封号也。临川人。神宗时被擢为参知政事,厉行新法。当时正人多反对之者,遂起党狱,为世诟病。元丰元年,以左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卒,年六十八。其所着有新经义学说及诗文集等。
今节叙其性论及礼论之大要于下:
性情之均一自来学者,多判性情为二事,而于情之所自出,恒苦无说以处之。荆公曰:“性情一也。世之论者曰性善情恶,是徒识性情之名,而不知性情之实者也。喜怒哀乐好恶欲,未发于外而存于心者,性也;发于外而见于行者,情也。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故吾曰性情一也。”彼盖以性情者,不过本体方面与动作方面之别称,而并非二事。性纯则情亦纯,情固未可灭也。何则?无情则直无动作,非吾人生存之状态也。故曰:“君子之所以为君子者,无非情也。小人之所以为小人者,无非情也。”
善恶性情皆纯,则何以有君子小人及善恶之别乎?无他,善恶之名,非可以加之性情,待性情发动之效果,见于行为,评量其合理与否,而后得加以善恶之名焉。故曰:“喜怒哀乐爱恶欲,七者。人生而有之,接于物而后动。动而当理者,圣也,贤也;不当于理者,小人也”彼徒见情发于外,为外物所累,而遂入于恶也。因曰:“情恶也,害性者情也。是曾不察情之发于外,为外物所感,而亦尝入于善乎?”如其说,则性情非可以善恶论,而善恶之标准,则在理。其所谓理,在应时处位之关系,而无不适当云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