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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象》曰:“包羞”,位不当也。
(1)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当,所以“包羞”也。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1)。
《象》曰:“有命无咎”,志行也。
(1)夫处“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应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则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处乎穷下,故可以有命无咎而畴丽福也。畴谓初也。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1)。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
(1)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后能然,故曰“大人吉”也。处君子道消之时,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将危,乃得固也。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1)。
《象》曰:否终则倾,何可长也?
(1)先倾后通,故“后喜”也。始以倾为“否”,后得通乃喜。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1)。《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2)。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3)。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4)。
(1)二为同人之主。(2)所以乃能“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3)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应不以邪,而以中正应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贞”。(4)君子以文明为德。
《象》曰:天与火,同人(1)。君子以类族辨物(2)。
(1)天体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义也。(2)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1)。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1)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於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1)。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1)应在乎五,唯同於主,过主则否。用心扁狭,鄙吝之道。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1)。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2)。
(1)居同人之际,履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党相分,欲乖其道,贫於所比,据上之应;其敌刚健,非力所当,故“伏戎于莽”,不敢显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进,量斯势也,三岁不能兴者也。三岁不能兴,则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2)安,辞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1)。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1)处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与人争,二自五应,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违义伤理,无所不与,故虽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则反,反则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则”者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1)。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丁香书院小说)遇,言相克也。
(1)《彖》曰:“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然则体柔居中,众之所与;执刚用直,无所未从,故近隔乎二刚,未获厥志,是以“先号咷”也。居中处尊,战必克胜,故“后笑”也。不能使物自归而用其强直,故必须大师克之,然后相遇也。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1)。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