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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1)。“不宁方来”,上下应也(2)。“后夫凶”,其道穷也(3)。
(1)处比之时,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党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
(2)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讬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则不宁之方皆来矣。
(3)将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1)。
(1)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1)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着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亲乎天下,着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1)。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1)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1)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已亲,故曰“比之匪人”。
六四:外比之,贞吉(1)。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1)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1)。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1)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1)。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1)无首,后也,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小畜:亨(1)。密云不雨,自我西郊。
(1)不能畜大止健,刚志故行,是以亨。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曰“小畜”(1)。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密云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2)。
(1)谓六四也,成卦之义,在此爻也。体无二阴,以分其应故上下应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应之,三不能陵,小畜之义。
(2)小畜之势,足作密云,乃“自我西郊”,未足以为雨也。何由知未能为雨?夫能为雨者,阳上薄阴,阴能固之,然后烝而为雨。今不能制初九之“复道”,固九二之“牵复”,九三更以不能复为劣也。下方尚往,施岂得行?故密云而不能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阴能固之,然后乃雨乎。上九独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进而“舆说辐”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处”。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则能雨明矣。故举一卦而论之,能为小畜密云而已。阴苟不足以固阳,则虽复至盛,密云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论一卦之体,故曰“密云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处”也。
《象》曰:风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