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阳已上,故止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1)。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1)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於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讬?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1)。“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2)。“初吉”,柔得中也。“终”止则“乱”,其道穷也(3)。
(1)既济者,以皆济为义者也。小者不遗,乃为皆济,故举小者,以明既济也。(2)刚柔正而位当,则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贞也。
(3)柔得中,则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则小者未亨。小者未亨,虽刚得正,则为未既济也。故既济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济为安者,道极无进,终唯有乱,故曰:“初吉终乱。”终乱不为自乱,由止故乱,故曰“终止则乱”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1)。
(1)存不忘亡,既济不忘未济也。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1)。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1)最处既济之初,始济者也。始济未涉於燥,故轮曳而尾濡也。虽未造易,心无顾恋,志弃难者也。其为义也,无所咎也。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1)。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1)居中履正,处文明之盛,而应乎五,阴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间,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阴,处於二阳之间,近而不相得,能无见侵乎?故曰“丧其茀”也。称“妇”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饰也。夫以中道执乎贞正,而见侵者,众之所助也。处既济之时,不容邪道者也。时既明峻,众又助之,窃之者逃窜而莫之归矣。量斯势也,不过七日,不须已逐,而自得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1)。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
(1)处既济之时,居文明之终,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济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也。君子处之,故能兴也,小人居之,遂丧邦也。
六四:繻有衣袽,终日戒(1)。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1)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与三、五相得。夫有隙之弃舟,而得济者,有衣袽也。邻於不亲,而得全者,终日戒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1)。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2)。“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1)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皆盛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修德,故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於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
(2)在於合时,不在於丰也。
上六:濡其首,厉(1)。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第4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