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周易注>第15章

第15章

上六:敦临,吉,无咎(1)。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1)处坤之极,以敦而临者也。志在助贤,以敦为德,虽在刚长,刚不害厚,故“无咎”也。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1)。
(1)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於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观荐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也。
《彖》曰:大观在上(1)。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2)。
(1)下贱而上贵也。(2)统说观之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观感化物者也。神则无形者也。不见天之使四时,“而四时不忒”,不见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1)。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1)处於观时,而最远朝美,体於阴柔,不能自进,无所鉴见,故曰“童观”。巽顺而已,无所能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无咎”。君子处大观之时而为“童观”,不亦鄙乎?
六二:闚观,利女贞(1)。
《象》曰:“闚观,女贞”,亦可丑也。
(1)处在於内,无所鉴见。体性柔弱,从顺而已。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闚观”。居观得位,柔顺寡见,故曰“利女贞”,妇人之道也。处“大观”之时,居中得位,不能大观广鉴,闚观而已,诚“可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1)。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2)。
(1)居下体之极,处二卦之际,近不比尊,远不“童观”,观风者也。居此时也,可以“观我生,进退”也。(2)处进退之时,以观进退之几,“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1)。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1)居观之时,最近至尊,“观国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习国仪者也,故曰“利用宾于王”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1)。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1)居於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君子风着,己乃“无咎”。上为观主,将欲自观乃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1)。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2)。
(1)“观我生”,自观其道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於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2)将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噬嗑:亨。利用狱(1)。
(1)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4)。
(1)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2)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3)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4)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1)。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2)。
(1)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着。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过止於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1)。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1)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